【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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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福建、广东、海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辽宁、山东、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关于1999年度税前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1999〕中艺财字第474/35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25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