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1994]9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新疆,甘肃):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铸、锻行业的特殊性和经营现状,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36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纳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