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税字[2000]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长沙市、常德市、郴州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的调整、适用税率的确定等事项,我厅将另行制定具体规定,各试点地区应待省里的具体规定下发后,按该规定具体实施。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只适用于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其他地区的农业特产税征管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