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2000]5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2000年3月17日 国税发[20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