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长沙市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失效]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省会的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依法举行的游行、示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第三条  公民举行游行、示威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  举行游行、示威的组织者应当在五日前到游行、示威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跨区、县的到市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游行、示威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路线,并注明组织者的姓名、职业、住址。

    市、区、县公安机关在接到游行示威的申请报告的次日起三日内,应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组织者。对于符合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游行、示威的申请,应当予以许可。

    公安机关根据维护交通、治安秩序的需要,可以改变原申请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并可提出相应的要求。

    第五条  游行、示威的组织者,应当负责维护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

    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和路线等条件进行。

    游行、示威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不得妨碍交通,不得沿途涂写和张贴标语,不得破坏各种公共设施。

    游行、示威不准携带和使用武器、凶器、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许可的游行、示威,应当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游行、示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劝阻、制止。

    对于在游行、示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或者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