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所字[1999]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 6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582号)要求和本《通知)规定,结合所得税纳税人的清查工作,切实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防止漏征漏管。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区局统一印制下发,供全区各地纳税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