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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陕西省、吉林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时 效 性】 工商标字1991年第7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陕西省、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本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有关事宜请按我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第132号)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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