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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外发[1997]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每月办理免税时,除提供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收汇单证、外汇核销单证和出口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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