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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江苏省大丰麋鹿生态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政复〔2013〕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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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推荐大丰市麋鹿生态旅游度假区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请示》(盐政发〔2012199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江苏省大丰麋鹿生态旅游度假区。

二、大丰麋鹿生态旅游度假区位于大丰市南部,规划面积1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运料河,西至大丰市种猪场,南至川东港,北至运料河、临海高等级公路交叉口。

三、大丰麋鹿生态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注重旅游度假区建设与村庄改造、乡镇发展相协调,实现利民、惠民、富民发展目标。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四、大丰麋鹿生态旅游度假区要充分依托林业、湿地、生物、风电等资源和大丰“湿地之都、鹤鹿故乡”的品牌优势,努力打造融康疗保健、生态体验、滨海观光等功能于一体的高品质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大力发展旅游龙头企业,建设优良的旅游度假设施,营造优美的旅游度假环境,开发适合市场需求、高中低相结合的休闲旅游度假产品,不断提升旅游度假区的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为促进我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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