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告[201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1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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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1〕8号
(2011年8月26日公布;根据2011年11月23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11日《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5号)第二次修正。)
为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率表》)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采用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或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业户(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所有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应全额依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指流转税的应税营业额(或销售额)。业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核定征收率表》规定了各行业在不同营业额(或销售额)中的最低核定征收率,各区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管辖范围内有关业户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有关税法规定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但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率表》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四、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申请代开劳务发票的,采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其开票金额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提供“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所列范围内的个人从事劳务证明材料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
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营业额(或销售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核定征收率表》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其应纳税额,也可以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税所得率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的5%至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并据以汇算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 6—20 |
E建筑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娱乐业除外) | 8—20 |
H住宿和餐饮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0—25 |
89娱乐业 | 20—40 |
业户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六、客运行业经营收入的核定管理,按《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运输业务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见附件2)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7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客运业务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 行业类别(国标代码+名称)或经营业务类型 |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 定率征收 方式 | |
月营业额(或销售额) | 最低核定征收率(%) | 最低核定征收率(%) | ||
1 |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货物运输、的士行业除外);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 38000元以下的 | 0 | 0.9 |
38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 | 0.7 | |||
60000元至93000元以下的 | 0.9 | |||
93000元以上的 | 1.1 | |||
2 |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娱乐业除外) | 28000元以下的 | 0 | 1.2 |
28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 | 0.8 | |||
50000元至70000元以下的 | 1.2 | |||
70000元以上的 | 1.6 | |||
3 | H住宿和餐饮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23000元以下的 | 0 | 1.5 |
23000元至40000元以下的 | 1 | |||
40000元至56000元以下的 | 1.5 | |||
56000元以上的 | 2 | |||
4 | 89娱乐业 | 20000元以下的 | 0 | 2.5 |
20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 | 2 | |||
30000元至47000元以下的 | 2.5 | |||
47000元以上的 | 3 | |||
5 | E建筑业,以及核定征收纳税人承接建筑、安装、装饰工程 | —— | 1.5 | |
6 |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 —— | 1.5 | |
7 | 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业务 | —— | 2 | |
8 | 的士行业 | 10元/单车/每月 | —— | |
说明:1、表格中“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的第2、3、4级距起点均含本数。 2、的士行业定期定额标准,适用于的士司机采取个体、承包、承租经营方式的核定征收情形。对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应由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
附件2
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运输业务
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
单位:元/辆
车辆类型 | 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 | ||
客运 | 的士 | 一类 | 10000 |
二类 | 9000 | ||
7-12座客车 | 11000 | ||
12-20座客车 | 14000 | ||
21-30座客车 | 16500 | ||
31-40座客车 | 24000 | ||
41-50座客车 | 30000 | ||
51-60座客车 | 36000 | ||
货运 | 拖拉机 | 2500 | |
人货车 | 3500 | ||
1-5吨货车 | 6000 | ||
6-10吨货车 | 12000 | ||
11-15吨货车 | 17500 | ||
16-20吨货车 | 22500 | ||
21-25吨货车 | 28000 | ||
26-30吨货车 | 31500 | ||
说明: 1.此表适用于账册不健全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经营交通运输业(旅客、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承包(租)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个人; 2.此表的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为单车月最低核定营业收入,各区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实际月营业收入进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