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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定陕西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陕国税函[1997]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陕西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陕证财字(1996)198号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审核,认定陕西证券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所属营业网点(名单、地址见附表)的企业所得税应统一由陕西证券有限公司集中在西安市缴纳。请你公司在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征收机关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通知所属营业网点尽快到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国税发[1996]172号)《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就地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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