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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公复字[1997]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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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的请示》(苏公明发[1997]9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如果行为人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决定收容教育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刑事拘留的期限应当折抵收容教育期限,刑事拘留一日折抵收容教育一日。

    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和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一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后被决定收容教育的,治安拘留期限不应当折抵收容教育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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