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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计委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税字[200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计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0年1月1日起立项开工的投资项目,暂停征收投资税,暂停办理投资税核税手续。

    二、2000年1月1日前已立项或已开工的项目,仍应按规定办理核税手续。

    其在2000年1月1日前发生的实际完成投资额应按规定征收投资税,并按规定办理结算和清算;其在2000年1月1日后发生的实际完成投资额暂停征收投资税。

    三、凡按规定需办理退税的,必须经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算和清算手续后,经县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退还。

    四、我省各地制订的投资税征管办法以及代征代扣办法继续有效。各地应严格执行税收调整政策,加强投资项目的结算和清算管理,加大清欠力度,不得擅自减免投资税,确保调整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切实做好投资项目欠税追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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