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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驾驶员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4]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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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驾驶员培训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零地税局函[1994]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培训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交警部门提出此项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予免税问题,经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84号文件,培训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不符合税法关于行政机关所收规费免予征税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所收取的驾驶员培训收入,应按税法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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