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函[1999]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洋石油化学公司筹建处:
你处转来《关于以东方气田在海南注册公司享受产品地产地销免增值税的请示》(海油化筹[1999]1号)收悉。关于你公司产品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的有关规定,海南岛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岛内市场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因此,你公司产品如符合上述规定范围,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复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