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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局稽查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个人股东从农村信用社(不含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取得属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股息、红利所得,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减按50%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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