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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并地税征字[199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省局:

    晋地税征字[1997]第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已直发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市直各分局。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对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请你们按照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在今后的实际税收工作中,注意抓一些典型案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定性。各征收单位要对国家税务局国税函[1997]91号文件精神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要让每一纳税人懂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均以偷税论处”的法律依据和规定,规范执法行为。

    各征收单位要借此有力时机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进一步提高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自行申报纳税意识,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加强税收征管。

    对典型案例要随时以书面材料报市局征管科。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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