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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建房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政三字[1996]3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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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宿县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集资建房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请示》(宿地税政二字[1996]1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106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于住宅建设(包括购买商品住宅,下同)投资中的个人集资部分,仍按原省税务局税特字(1993)第130号文件规定,给予暂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照顾,其余投资部分按规定征税。

    为确保该项政策规定的正确实施,你局应对集资单位建设资金、人员情况严格审核。不能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建设单位,不享受该项政策规定。为便于操作,对此部分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可比照原省税务局(92)税政四字第114号文中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的征税办法,先征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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