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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发[1999]1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历年欠缴“两税”情况逐户进行认真核实、统计,在此基础上汇总填列《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两税”欠税情况统计表》和《1998年底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统计表》,于8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二、既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又有以前年度“两税”欠税的一般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经上级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1998年底前的“两税”欠税。如果企业欠税数额大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应从最早年份的欠税算起,逐年抵顶。抵顶欠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审批;超过100万元的,由市、地国税局汇总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后仍有余额,申请在1999年同继续抵扣的,仍由市、地国税局汇总上报省国税局审批。未经省局批准,一律不予抵扣。四、各地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应按季统计汇总,并填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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