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市国税发[1995]1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发[1995]81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的稽核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应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这项工作。
二、检查工作按月进行,每月检查户数不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十。
三、各单位按季将检查工作的情况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并于季度末5月内报送市局征管处,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查情况统计表》和各种稽核检查记录由市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