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财税函[1996]所字第13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南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琼邮局函[1996]28号文收悉。关于向下属从事邮电多种经营企业收取管理费列支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厅琼财税[1993]所字第384号文规定,同意你局1996年度向所属从事邮电多种经营的企业,按其营业(销售)额的5‰收取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你局收取的管理费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开支,并于1997年2月15日前将一年的管理费使用情况报告我厅所得税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