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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省邮电管理局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列支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琼财税函[1996]所字第1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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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琼邮局函[1996]28号文收悉。关于向下属从事邮电多种经营企业收取管理费列支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厅琼财税[1993]所字第384号文规定,同意你局1996年度向所属从事邮电多种经营的企业,按其营业(销售)额的5‰收取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你局收取的管理费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开支,并于1997年2月15日前将一年的管理费使用情况报告我厅所得税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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