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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4〕1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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