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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府函〔2013〕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1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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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东莞市人民政府,省文化厅:

东府〔201092号、粤文请〔2012145号请示收悉。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经国家文物局同意(文物保函〔20101361号),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请东莞市人民政府会省文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字样,向社会公布《保护规划》,并做好《保护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文 物保护工作。省文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3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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