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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工商标字[1996]第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核定后的标准,请报我局备案。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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