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计[1999]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要求,现将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票样(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是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基金及其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可以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二、本凭证一式两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以支票缴纳的,此联与纳税人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一起作完税凭证。
本凭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三、本凭证由省局统一印刷。
附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样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981)浙国转电 国(外围加圈)
注册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纳 代 码 征收单位 第
税 全 称 代征单位 一
单 开户银行 收款银行 联
位 银行账号 税收款所属时期 (存
(人) 根)
税 种 纳税项目 课税数量 计税金额 税率或单位税额已缴或扣除额实缴金额 税
务
机关金额合计(大写) 留
税务机关 委托代征单位 收款银行 填票人 备注:存
(盖章) (盖章) (盖章)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