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公复字[1998]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执行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明发[1998]1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规章,《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的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没收。因此,《规定》中的“没收”是依据《条例》规定的,而不是创设的,并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现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