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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国税发[1997]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默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清字[1996]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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