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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大地税函[2008]2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局税政部门按照税收管辖范围,确认提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申请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应当为其开具证明。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负责《证明》开具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证明》申请表由市局印制。《证明》由各征收局自行打印、编号。编号共十二位数,编号规则为:前四位为地区代码2102,其次为两位局代码(各征收局代码见附件),后接两位开具年份代码,最后为四位顺序码。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2009年开具的第一份《证明》,编号为210202090001.

  三、各征收局要在《证明》开具次月的10日内,将上月填开的《证明》复印件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1〕73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各征收局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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