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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从事播映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闽地税政一[200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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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1999]365号文收悉。

    深圳聚友视讯网络公司福建分公司(简称"聚友福建分公司")是一家在我省境内宾馆、酒店推广视讯服务系统的专业公司。该公司向宾馆、酒店投资全套视频视讯网络服务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向住店客人及用户播放影视节目;宾馆、酒店代其向住店客人和用户收取收视费。该公司在宾馆、酒店为住店客人播放影视节目的收视费,宾馆、酒店并入住宿费内一道结帐,然后按该公司与宾馆、酒店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提取分成收入。

    根据上述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聚友福建分公司通过视频视讯网络服务系统放映节目取得的收入,应全额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宾馆、酒店从聚友福建分公司取得的分成收入,应全额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宾馆、酒店为聚友福建分公司代收的收视费,在会计帐务上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目税率计征营业税。

    三、对聚友福建分公司应纳营业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宾馆、酒店代征。宾馆、酒店向旅客(指"住店客人")收取收视费时应开具"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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