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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蛋白粉按照饲料征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市国税发[1997]1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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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国税局:

    你局周国税发[1997]O36号《关于蛋白粉按照饲料征税的请示》收悉,经调查,我们认为蛋白粉实际是玉米生产淀粉后的废渣。企业为提高利用率,收其烘干粉碎再行销货,用作禽、畜饲料。因此,同意蛋白粉按饲料适用税率征税。其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如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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