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地税函[2012]5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最近,有部分征查单位来文(电)咨询查补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以下简称“代持股”)企业所得税时,有关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企业转让代持股纳税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而未处理的,从2011年8月1日起计算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二、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发生的企业转让代持股纳税事项,应按39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而未处理的,从2012年6月1日起计算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