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88]税征[4]字第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车船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8)财税征字第012号《关于认真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希一并依照执行。
1、对外地来往车辆如有补税罚款的,要按总局通知纠正:本地车辆外出被补税罚款的,当地税务局应主动向对方联系解决。
2、根据区税务局(87)税征(4)字31号通知规定,我区一律不搞完(免)税标志。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