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5]19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1995 年9 月13 日,湘地税函[1995 ]196 号发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抄送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委《关于请求延期缴纳外贸企业所得税的报告》([1995 ]湘外经贸财字第053 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单位均应按规定期限缴纳所得税。你委所属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