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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外经委请求延期缴纳外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5]1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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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95 年9 月13 日,湘地税函[1995 ]196 号发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抄送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委《关于请求延期缴纳外贸企业所得税的报告》([1995 ]湘外经贸财字第053 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单位均应按规定期限缴纳所得税。你委所属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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