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地税发[1999]1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市反映,汇总纳税的森工企业范围是否包括黑地税联字[1999]第5号文件所列的94户企业下属的一些森工企业,要求省局予以明确。为便于各地正确执行政策,现将森工企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明确如下:
一、名单所列94户成员企业的下属国有森工企业(简称下属企业),如其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初(89户老成员的下属企业以1995年末为准、5户新成员的下属企业以1998年末为准),其财务决算已汇入成员企业决算报表内,并报汇缴企业(森工集团)汇总纳税,则此类下属企业可参加汇总纳税、否则,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参加汇总纳税的下属企业名单由所在市县地税局审核认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未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森工企业(包括新办企业)如欲参加汇总纳税需报省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