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95]财税字第40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71号文)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是经省财政厅确认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我省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债务在省本级的实际情况,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所实现的营业税全部作为省级收入,所征税款就地缴入省国库。
三、省财政集中的这项资金作为归还世行贷款资金的一部分,由省财政厅专项统计、专户储存、专项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