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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财[95]财税字第4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71号文)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是经省财政厅确认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我省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债务在省本级的实际情况,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所实现的营业税全部作为省级收入,所征税款就地缴入省国库。

    三、省财政集中的这项资金作为归还世行贷款资金的一部分,由省财政厅专项统计、专户储存、专项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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