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政办发[2008]9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依次调整为每人每月一类510元,二类480元,三类450元,四类420元。
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10%按月发放。
附件:山西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表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