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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政办发[2008]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依次调整为每人每月一类510元,二类480元,三类450元,四类420元。

  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10%按月发放。

  附件:山西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表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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