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政办发〔2012〕7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行政法规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如皋市人民政府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组织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如皋市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现予公布。如皋市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规定,抓紧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加大对“双河环城、外圆内方”古城格局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物质遗存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
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对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城市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遵循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依法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积极彰显地方风貌特色,不断提升城乡空间品质,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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