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如皋市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政办发〔2012〕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如皋市人民政府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组织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如皋市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现予公布。如皋市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规定,抓紧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加大对“双河环城、外圆内方”古城格局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物质遗存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

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对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城市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遵循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依法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积极彰显地方风貌特色,不断提升城乡空间品质,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