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5]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62号转发给你们。凡设在我区经批准合并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先由紧密层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