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所字[1995]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62号转发给你们。凡设在我区经批准合并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先由紧密层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