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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限制黄标车行驶的通告

【时 效 性】 渝府发 〔2013〕 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4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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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主城区对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黄标车,是指已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二、主城区黄标车限行区域为内环快速路以内(含)所有道路以及渝都大道(人和立交至双凤桥立交路段)。

三、从201391日起,每天7002000,禁止黄标车在限行区域行驶。从201491日起,全天禁止黄标车在限行区域行驶。

四、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139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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