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焦管理站使用票据及征税事宜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征发[1995]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研究,现将我省煤焦检查管理站等管理部门税收事宜及使用票据通知如下:

    一、煤焦检查管理站等管理部门在收取货款(指量差、价差收入)的同时,与货款一并收取的其他价款,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凡不与货款作为一项收入而收取的其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三、凡收取的货款和与货款一共同时收取的其他价款,必须使用国税系统管理的票据。

    四、不与货款作为一项收入而收取的其他费用,必须使用地税系统管理的票据。

    以上通知,请各地国税、地税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上报省国税局和地税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