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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零份发票收取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征[1999]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变动各种发票收取工本费的批复》(津价费字[1989]第324号),我市国税系统开具零份发票收取工本费标准如下:

    序号发票名称单位工本费标准

    1其他经营发票份0.20元

    2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四联份0.60元

    3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七联份0.80元

    4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四联份2.00元

    5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七联份2.50元

    以上收费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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