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征[1999]1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变动各种发票收取工本费的批复》(津价费字[1989]第324号),我市国税系统开具零份发票收取工本费标准如下:
序号发票名称单位工本费标准
1其他经营发票份0.20元
2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四联份0.60元
3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七联份0.80元
4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四联份2.00元
5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七联份2.50元
以上收费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