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8]1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湖南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在总局新的政策明确之前,仍按开票金额的3.3%预征,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