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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8]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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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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