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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8]4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契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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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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