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函[1997]13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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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百色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百地地税报[1997]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只有列举的凭证,如购销合同,技术合同等,才属于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把供电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它既不属于购销合同,也不属于其他列举征税的凭证,因此,我们意见,对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