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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10]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0111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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