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二[1996]8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我省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的具体范围按省科委、省编委、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核发全民事业性质独立核算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资格证书”的通知》掌握。各科研单位(包括中央在我省的科研单位)应将“资格证书”报同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作为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这些科研机构的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