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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国税流[1998]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 财税字[199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7]108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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