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政二处)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一月六日